关于做好2024年度济宁市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财政金融局、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财政金融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人力资源部,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属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会计人员知识更新,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24〕1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免费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先进行信息采集,信息采集有关要求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22〕6号)规定执行。
二、继续教育学分(学时)
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每年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参加会计资格考试、职称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等人才选拔、培养、表彰的必要条件。
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由财政部门负责,公需科目学习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另行通知。
三、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
(一)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内容
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规定,继续教育内容设置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专业通识知识包括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治、会计改革与发展三个科目;专业核心知识包括企业财务会计、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农村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税收实务、会计信息化八个科目;专业拓展知识包括可持续信息披露、审计基础、金融基础、财经相关法规、其他财会热点五个科目。
主要内容有:会计职业道德与诚信体系建设、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新时代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新中国会计发展沿革、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非营利组织及基金类会计制度、农村会计制度、管理会计理论与应用、内部控制理论与应用、财务管理理论与应用、税收法律法规制度与实务应用、会计数据标准应用、数字技术在会计与财务工作中的应用、可持续信息披露研究动态、审计基础知识、金融基础知识、财政金融法律法规、公司治理法律法规、会计与财务前沿问题、财税体制改革热点问题。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并加强对网络教育课件和面授教育课程的审核把关,不得将会计考试培训课程以及内容陈旧、错误的课程纳入继续教育,保证课程质量。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将对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的课件进行抽查,对于课件质量差、内容陈旧、与现行制度准则等规定不一致的,将责成相关财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形式
我市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网络教育、面授教育及视同继续教育等形式。
1.网络教育。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人员需从信息采集所属地县(市、区)财政部门公布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中选择一家注册学习。
2.面授教育。中央、省驻济单位、县级(含)以上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可组织会计人员进行面授教育培训。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教育的,应于开班前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师资等材料报财政部门备案,经审核后开展教育培训。会计人员涉及单一行政区划的,向该行政区域财政部门备案;会计人员跨行政区域的,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为确保教育质量,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对面授教育开展情况进行现场评估和检查。未按要求备案的,不予登记继续教育记录。
3.视同继续教育。参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四、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登记
专业继续教育记录登记分为财政部门统一登记和个人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两种方式。
(一)财政部门统一登记
参加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省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省会计学会培训以及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其专业科目继续教育记录由省财政厅于2024年12月31日前统一登记。
参加网络教育的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记录须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进行统一登记,相关工作应于继续教育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培训的,需于培训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的财政部门提供人员签到表、会计人员名单等材料,由财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二)个人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升级并通过考试、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公开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的,由会计人员在山东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并上传证明材料,由所属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登记。
个人申报访问路径:1.山东省财政厅网站—“山东会计管理”专题网页—山东会计之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视同继续教育登记;2.山东会计信息网—山东会计之家—个人业务办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视同继续教育采集入口。
五、组织实施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的会计人继续教育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县(市、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各县(市、区)的继续教育工作原则上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各县(市、区)财政局要结合本县(市、区)会计管理工作实际,及时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时间和要求,加强继续教育政策的解读,及时做好继续教育备案、登记等工作。
(三)各县(市、区)财政局在选取网络继续教育机构时,要坚持合法规范、有效可控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法律法规,要加强对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严格课件和学分管理,确保继续教育质量。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6日
济宁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3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