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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关于做好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4 9:12:55 编辑:zzczj

枣庄市财政局文件

 

枣财会〔201411

 


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市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市直各企业,中央、省驻枣单位: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14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4年度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凡在20131231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4学时。

二、培训内容

(一)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税收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知识、“小金库”治理相关内容等。培训应侧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控制度体系等内容,小企业应把《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重点。

(二)行政事业单位继续教育主要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新预算法、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非税收入改革、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小金库”治理等。新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为必学内容,医院、高校应侧重本行业的相关会计制度。

三、培训的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有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及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等形式。市直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市会计管理局负责,委托市财政干部教育中心(市财会培训中心电话0632-36972773697297)实施。枣庄矿业集团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委托集团财务部具体实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统一到市会计管理局进行登记。其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各级会计管理部门负责。

会计人员参加网络培训,必须选择市财政局确定的由省财政厅统一采购、所属会计管理机构选定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当年度只能选择一家网络继续教育机构注册学习。

中央、省驻枣单位,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经向所属会计管理部门备案后,可自行组织会计人员面授培训。

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的,按照《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会计人员应于本年度末,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属会计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四、其他要求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费用纳入同级财政当年预算。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应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予以补学,费用由会计人员个人承担。

(二)枣庄市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于1210日前结束。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应加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

(三)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相关条件。

 

 

 

20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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