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试听课堂 课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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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目录
前 言
第一章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一)
第一章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二)
第二章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第三章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第四章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第五章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第六章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一)
第六章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二)
第七章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第八章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第九章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第十章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
第十章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二)
第十一章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第十二章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三章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第十四章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第十五章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第十六章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第十七章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第十八章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第十九章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第二十章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章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章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章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章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章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一)
第二十五章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二)
第二十六章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章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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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央驻鲁单位会计人员,每年要完成不少于24学分的继续教育学习。
1、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采取网络学习方式,请直接注册、登录山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参加学习。
2、学习过程中随机弹出试题,每个试题单独计分,累加满24学分即为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分。
3、会计人员每年学习记录和学分将自动保存到省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管理平台“个人诚信积累空间”。
4、有会计证但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也需要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完成规定课时和学分。
5、为保证计分正确,请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6、如果您在网络学习中遇到任何问题,请随时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400-615-0689。
课程讲义

2008年11月,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接着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了使企业会计人员更好地理解转型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本课程详细、透彻地讲述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用指南”,系统地阐述了《条例》,对《条例》中的27条内容进行逐条诠释。对每一条的讲解,都是分为内容、释义与实用指南、业务举例三个方面,不仅有增值税法规理论,内容解析,而且有业务实例的计算、账务处理,以及与原《条例》的对比区别。对税务人员和企业会计人员学习、理解和把握《条例》非常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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