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试听课堂 课程:资源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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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目录
资源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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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央驻鲁单位会计人员,每年要完成不少于24学分的继续教育学习。
1、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采取网络学习方式,请直接注册、登录山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参加学习。
2、学习过程中随机弹出试题,每个试题单独计分,累加满24学分即为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分。
3、会计人员每年学习记录和学分将自动保存到省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管理平台“个人诚信积累空间”。
4、有会计证但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也需要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完成规定课时和学分。
5、为保证计分正确,请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6、如果您在网络学习中遇到任何问题,请随时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400-615-0689。
课程讲义

资源税(resource tax)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明确规定对盐的生产、运销征收盐税;l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盐税条例(草案)》、《资源税条例(草案)》;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取消盐税,把盐税并到资源税中,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l0月10日国务院又对《资源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课程对资源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做了比较详细的讲解,重点介绍了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详尽解读了其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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